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239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本院99年度婚字第2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因非財產上訴訟之請求者,應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宏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書記官林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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