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公證遺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54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訴人即原告乙○○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丙○○、甲○○因99年度家訴字第54號撤銷公證遺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清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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