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3年度附民字第94號原告 王淑穎
甲○○上二人法定代理人丙○○原告丙○○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乙○○
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樓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袁雪華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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