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九七號
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現在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捌萬肆仟捌佰肆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陸佰壹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捌佰伍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捌佰零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碧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B書記官莊滿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