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簡上字第五二二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玫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
法院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