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三○號
原告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日
書記官吳芳玉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三○號
原告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