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85號上訴人銘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佑品塑膠有限公司間因97年訴字第885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銘奕有限公司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書記官賴柏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