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203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小字第2036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周賢昜
被   告  詹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板小字第2036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下午
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劉春美
    通 譯 謝明君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柒仟玖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捌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違約金新台幣陸
拾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柒萬柒仟捌佰零陸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劉春美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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