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秩字第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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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湖秩字第9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被移送人   楊仉俁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年12月12日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08303025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仉俁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8年12月8日16時5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段、成功路2段口。
㈢行為:駕駛牌照TDG-9071號營業小客車,冒用 王志慶 之臺北
市計程車駕駛人職業登記證(證號︰A027651號)。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王志慶計程車駕駛人職業登記證影本;
㈢上述職業登記證查詢資料;
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查獲案件移辦單及報告單;
㈤汽車駕駛人查詢資料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2款之冒
用他人身分及能力證明文件之妨害秩序行為。爰審酌被移送
人之行為情節、危害程度、及其年齡、智識、家庭情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玉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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