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三六號
抗告人信商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信一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太平洋楓葉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假扣押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裁定廢棄,應由台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
理由查本件抗告人於原法院係以該院八十二年度全字第一○號假扣押裁定為「聲明異議」之標的。其「聲明異議」狀內,既未具體指陳就何法院之「強制執行」事件,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規定為「聲明異議」。且依其所述:「請撤銷原裁定……准予撤銷假扣押之聲請」等語,其真意似在聲請撤銷原法院之上開假扣押裁定而非對於強制執行聲明異議。原法院不察,遽以其「聲明異議」,應向執行法院為之等詞,以裁定駁回其異議,已有可議。況抗告人之真意,果係就具體之強制執行事件為聲明異議,原法院未查明究應由何法院管轄,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亦非允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福安
法官蘇茂秋法官蘇達志法官顏南全法官謝正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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