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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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重家繼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 田瑞 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陳桂間 因本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號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1月1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43號裁定、最高法院72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定(二)意旨均可資參照)。查本件被告即上訴人雖僅就新臺幣(下同)375,000元之部分聲明不服,惟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應以原告即被上訴人在第一審起訴時主張因分割所受利益定之,而原告即被上訴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其第一審之訴訟標的價額為7,464,024元,故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亦為7,464,0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429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書記官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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