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簡調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基簡調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基簡調字第516號聲請人 陳宥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易衛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附民字第418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6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於本院刑事庭111年度金訴字第180號詐欺等刑事案件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本院刑事庭因無法證明被告曾參與原告遭被告所屬詐欺集團詐騙之犯行,而不另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並以原告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依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有本院刑事庭民國111年8月11日111年度附民字第418號裁定可憑。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1,110元,原告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繳納裁判費。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書記官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