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九九號
原告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華德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萬元,折合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玫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夏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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