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訴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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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訴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凃敏容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所為之判決(起訴案號:107年度營偵字第937、93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按原審法院認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36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因不服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因未敘述上訴理由,且遲至上訴期間屆滿日(即民國108年1月25日)後20日內仍未補提,經本院於108年3月25日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8年4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為憑,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提,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依上說明,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郁庭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