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31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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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3182號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陳柏村
上訴人
即被告 廖育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