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31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3182號

原告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訴訟代理人 詹緯全

被告摩莎曼拉國際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村

被告 廖育君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宛甄 律師

複代理人 丁銓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所為之小額民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小額民事判決第一頁第十六行關於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婉甄 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劉宛甄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小額民事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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