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簡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666號

原告 洪惠煜

被告 洪宗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喪葬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居所地均係在臺東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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