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3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3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34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潘宜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潘宜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4月12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27,528元未給付,其中27,130元為消費款;398元為循環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434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潘宜玲│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85%│││21699元││4月13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潘宜玲│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5431元││4月13日││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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