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1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王啟光 被告 陳絹卿
胡本平 上列被告等因九十九年度易字第八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絹卿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陳振謙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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