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047號債權人 林怡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一信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本件之債務人究為何人(台端所提支票之發票人為高聖營造有限公司)?倘為劉一信,應另行提出釋明本件請求之證據資料。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