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49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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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4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49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劉柏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叁仟肆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柏淋於民國92年7月18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30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11.88%計息,詎料債務人劉柏淋僅繳納本息至93年2月17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273,427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七條之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貸款申請書影可證(原本如奉鈞
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證物(一)消費性貸款約定書。證物(二)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949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柏淋│自民國93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11.88%│││273427││月18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柏淋│自民國93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73427││月1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