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變更姓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57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姓名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具狀陳明法律依據,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6)。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