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1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肆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各該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均合於減刑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4項、第10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榮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未經許可,持有可│持有第二級毒品│││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宣│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有期徒刑肆月││告│,併科罰金新台幣│││刑│玖萬元││├────────┼────────┼────────┤│所犯│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11條第2項││法條│第4項││├────┬───┼────────┼────────┤│犯│年│92至93│93至93││罪├───┼────────┼────────┤│日│月│1211│某11││期├───┼────────┼────────┤││日│某27│某23│├────┼───┼────────┼────────┤│偵及│機關│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檢察署檢察官││├───┼────────┼────────┤│查│年│94│95││案├───┼────────┼────────┤│年│字│偵│偵││├───┼────────┼────────┤│度號│號│3324│7115│├────┼───┼────────┼────────┤││機關│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分院│││後├─┬─┼────────┼────────┤│事│案│年│94│95││實│├─┼────────┼────────┤│審││字│上訴│桃簡│││├─┼────────┼────────┤││號│號│1165│1098││├─┼─┼────────┼────────┤││判│年│95│95│││決├─┼────────┼────────┤││日│月│1│6│││期├─┼────────┼────────┤│││日│27│27│├────┼─┴─┼────────┼────────┤│確│法院│仝上│仝上││├─┬─┼────────┼────────┤││案│年│94│95│││├─┼────────┼────────┤│定││字│上訴│桃簡│││├─┼────────┼────────┤││號│號│1165│1098││├─┼─┼────────┼────────┤│判│確│年│95│95│││定├─┼────────┼────────┤││日│月│2│9│││期├─┼────────┼────────┤│決││日│24│4│├────┴─┴─┼────────┼────────┤│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款且無同條例第3││││條第1項第4款所││││定之情形││├────────┼────────┼────────┤│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柒月,併│有期徒刑貳月││權期間或罰金額│科罰金新台幣肆萬││││伍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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