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2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記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10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記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李記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卓進仕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 李記銘定 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5年6月│有期徒刑15年6月│││││││││││├────────┼───────────┼───────────┼───────────┤│犯罪日期│99年11月30日│99年9月22日上午7時18分│99年9月22日上午7時31分│├────────┼───────────┼───────────┼───────────┤│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2400號│100年度偵字第79號│100年度偵字第79號│├─┬──────┼───────────┼───────────┼───────────┤││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63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55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55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1.27│101.08.16│101.08.16│├─┼──────┼───────────┼───────────┼───────────┤││法院│彰化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63號│101年度台上字第5367號│101年度台上字第536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2.22│101.10.25│101.10.2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第││備註│1525號│5167號│5167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李記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4月│有期徒刑15年6月│有期徒刑15年6月│││││││││││├────────┼───────────┼───────────┼───────────┤│犯罪日期│99年9月22日上午7時39分│99年9月22日上午7時33分│99年10月11日上午6時30│││││分│├────────┼───────────┼───────────┼───────────┤│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79號│100年度偵字第79號│100年度偵字第79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55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55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55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8.16│101.08.16│101.08.16│├─┼──────┼───────────┼───────────┼───────────┤││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5367號│101年度台上字第5367號│101年度台上字第536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10.25│101.10.25│101.10.2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第││備註│5167號│5167號│516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