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2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谷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0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谷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雖得易科罰金,但若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即不得易科罰金,其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參照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自明。
二、本件受刑人谷巍因強盜等數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依刑法規定雖得易科罰金,但若與不得易科之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即不得易科罰金,其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林清鈞法官卓進仕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趙郁涵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 谷巍定 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04.15│100.05.20│100.04.07│├────────┼──────────┼──────────┼──────────┤│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度毒│南投地檢100年度偵│屏東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16045號│字第4311號│字第7669號│├─┬──────┼──────────┼──────────┼──────────┤│最│法院│高雄地院│南投地院│屏東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簡字第3650號│100年度易字第476號│100年度簡字第2319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8.15│101.02.23│100.12.30│├─┼──────┼──────────┼──────────┼──────────┤│確│法院│高雄地院│南投地院│屏東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簡字第3650號│100年度易字第476號│100年度簡字第231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9.06│101.03.23│101.01.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南投地檢101年度執│屏東地檢101年度執││備註│字第12531號(編號│字第704號(編號│字第2371號(南投│││1、2、3、4、5已定│1、2、3、4、5已定│地檢101執助203號)、(│││應執行刑二年)│應執行刑二年)│編號1、2、3、4、5已│││││定應執行刑二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谷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詐欺│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04.07│100.04.20│99年年底│├────────┼──────────┼──────────┼──────────┤││││南投地檢100年度偵字││偵查(自訴)機關│屏東地檢100年度偵│屏東地檢100年度偵│第3468號、101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7669號│字第9794號│字第814號、台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3410號│├─┬──────┼──────────┼──────────┼──────────┤│最│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簡字第2319號│101年度簡字第279號│100年度易字第399號││實├──────┼──────────┼──────────┼──────────┤│審│判決日期│100.12.30│101.03.30│101.08.30│├─┼──────┼──────────┼──────────┼──────────┤│確│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簡字第2319號│100年度簡字第279號│100年度易字第39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1.30│101.05.12│101.09.2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屏東地檢101年度執│屏東地檢101年度執│││備註│字第2371號(南投│字第4317號(南投│南投地檢101年度執│││地檢101執助203號)、(│地檢101執助333號)、(│字第2295號│││編號1、2、3、4、5已│編號1、2、3、4、5已││││定應執行刑二年)│定應執行刑二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谷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罪名│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6月│││├────────┼──────────┼──────────┼──────────┤│犯罪日期│100年02月13日至100│││││年02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104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798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8.07│││├─┼──────┼──────────┼──────────┼──────────┤│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529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10.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南投地檢101年度執││││備註│字第25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