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164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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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南小字第1645號

原告 陳明龍

被告 吳佳倫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645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11月29日下午3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雯娟

書記官朱烈稽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4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朱烈稽

法 官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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