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293號
聲請人 葉素羽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素華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㈡請提出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一件。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293號
聲請人 葉素羽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素華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㈡請提出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一件。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