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62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293號

聲請人 葉素羽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素華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㈡請提出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一件。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