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馬小字第13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李秀花
被告 林黃慧鶯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馬小字第13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政揚
書記官吳天賜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533元,及自民國96年10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6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25,53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吳天賜
法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