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2年度馬小字第10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馬小字第10號

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澎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羅元良

訴訟代理人 陳芷涵

被告 藍于婷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馬小字第10號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政揚

書記官吳天賜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335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15,33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吳天賜

法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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