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83號

原告 王湘雄

被告台灣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亨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書記官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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