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236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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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2360號
原告 林玫秀
被告 黃月香
訴訟代理人 陳文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於民國112年2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除下列理由要領外,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規定,僅記載主文,其餘理由要領省略。
二、按押租金之主要目的在於擔保承租人履行租賃債務,故租賃
關係消滅後,承租人如有欠租或其他債務不履行時,其所交
付之押租金,發生當然抵充之效力。而於抵充後,猶有餘額
,始生返還押租金之問題(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631號
判決意旨參照)。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
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其向被告承租門牌號碼為桃園市○鎮區○○○街00號11樓之1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約定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7,500元,押租金為35,000元(下稱系爭押租金),租賃期間自民國110年8月1日起至111年7月31日止。嗣兩造租賃關係終止,原告未積欠被告任何費用,被告卻未依系爭租約第6條約定返還押租金(本院卷第6頁反面),爰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押租金等語。被告固不否認原告有支付系爭押租金,惟辯稱原告未盡承租人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未及時通知被告系爭房屋有白蟻乙情,致系爭房屋受損,系爭押租金自應抵充被告因此需支出之修繕費用等語,依上說明,被告自應就原告負有前開損害賠償債務乙節負舉證之責任。
三、被告固主張系爭房屋應已遭白蟻蛀蝕長時間,現場侵蝕面積很大,原告如提前告知有白蟻問題,白蟻侵蝕狀況不會那麼嚴重云云,並據提出系爭房屋受損照片為證,然此並不能證明原告有已知系爭房屋被白蟻蛀蝕而未即時通知被告,致系爭房屋損害擴大之情事。再者,住家如若採光通風較差,或有滲漏水、潮溼等狀況,均會誘使白蟻入侵蛀蝕家中木製裝潢,被告自陳系爭房屋屋齡約為2、30年,系爭房屋之裝潢約為10多年,系爭房屋是否因使用多年而屋況不佳,致吸引白蟻蛀蝕,已屬有疑,被告未提出其他證據供本院審認,尚難遽認系爭房屋遭白蟻損害,係原告有何使用不當之行為所致。參以被告並不否認每年簽約時會進入系爭房屋檢查屋況但因原告有堆放許多私人物品而無法細看,益徵原告主張其因堆放東西,所以不知道有白蟻,知悉時即通知被告乙節,應為真實可採。被告未能提出證據證明白蟻蛀蝕系爭房屋為原告使用不當行為所致,亦未證明原告發現白蟻後未即時通知被告等節,本院自無從為有利被告之認定,被告所辯,洵無足採。是原告對前開系爭房屋之損害既不負賠償責任,原告主張被告應依系爭租約第6條之約定返還系爭押租金,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
本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張育誠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