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1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簡字第112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清順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79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清順自民國壹壹貳年陸月貳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梁清順因竊盜案件(112年度易字第52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依照卷內事證、告訴人 林君沛 指述及監視器影像截圖,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又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且自述居無定所,客觀上確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審判。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2年4月24日起羈押3月在案,嗣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於112年6月1日改分112年度簡字第1128號,即本案,並繼續羈押,有本院押票暨附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52號刑事裁定各1份附卷可參。
(二)被告因另案竊盜案件(2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2年6月2日起洽借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共5月(不含羈押抵押刑期),此有該署112年6月5日彰檢曉執丙112執更202字第1129025303號函及所附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等資料在卷足稽。準此,被告既經洽借執行,自被告入監執行時起,被告身體自由將於相當時間受到限制,而無逃亡之虞,故本件羈押原因已消滅,自應撤銷羈押。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怡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書記官陳亭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