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2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8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巫沛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巫沛恩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巫沛恩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臺抗字第440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巫沛恩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
具殺傷力之槍枝罪,指揮書案號為「彰化地檢108年度執他字第597號」,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聲請書附表編號1「備註」欄記載為「彰化地檢109年度執他字第597號」,顯屬誤繕,爰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㈡受刑人因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共同犯私刑
拘禁、非法寄藏子彈、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等數罪,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合法適當,應予准許。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1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而所犯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則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8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且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70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前述各該刑事裁定與刑事判決在卷可考,則本院定應執行刑時,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2年3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4月,加計附表編號5所定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1年4月(計算式=
6年4月+5年),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本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等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至於附表編號1及編號3所示各罪所宣告併科罰金刑部分,並不在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範圍內,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簡源希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美珍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附表:受刑人巫沛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共同犯私行拘禁罪│非法寄藏子彈罪│││殺傷力之槍枝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罰金新臺幣5萬元,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幣1千元折算1日)││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底某日至106年3│105年9月4日│105年4、5月間某日至│││月8日││106年3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6年度少連偵字第41號、106年度偵字第2835號││年度案號││├───┬────┼────────────────────────────────┤││法院│彰化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緝字第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4月9日│├───┼────┼────────────────────────────────┤││法院│彰化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緝字第1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5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得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8年度執他│彰化地檢108年度執他│彰化地檢108年度執他│││字第597號│字第597號│字第597號││├──────────┴──────────┴──────────┤││編號1至編號4經彰化地院109年度聲字第21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編號│4│5││├────────┼──────────┼──────────┼──────────┤│罪名│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由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5年││├────────┼──────────┼──────────┼──────────┤│犯罪日期│107年11月25日│107年1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8年度偵緝│││年度案號│第1214號│字第10、11號││├───┬────┼──────────┼──────────┼──────────┤││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982號│109年度上訴字第70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1月14日│109年8月27日││├───┼────┼──────────┼──────────┼──────────┤││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982號│109年度上訴字第709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2月17日│109年9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得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81號│第2354號│││├──────────┤││││編號1至編號4經彰化地│││││院109年度聲字第21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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