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以105年度補字第897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12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書記官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