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1號原告 蔡沛滄蔡金龍
蔡全富 蔡金興 郭淳子蔡郭月子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 律師
王韻茹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志忠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3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書記官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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