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8年度附民字第6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二O九號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陳述:
其妻 蔡碧琴 頭腦不清,為同事即被告乙○○誘惑偷來暗去,被告年齡足以為蔡碧琴父親,還與蔡碧琴到旅社發生性行為,令伊精神受創,晚上胡思亂想無法入眠,工作亦無精神,爰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五十萬元。
㈢證據:未提出任何證據。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參照。
二、本件被告乙○○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然其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則依上開法條所示,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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