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35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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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521號

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吳柏源

被告 黃愈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庭,經本院依原告聲請為一造辯論,惟庭後始收到被告於113年11月14日提出之聲請變更辯論期日書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上午9時43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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