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24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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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424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沈志揚

黃律皓

被告 詹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參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零參佰伍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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