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27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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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755號

反訴原告即

被告 李又馨

李洸慧

上1人

訴訟代理人 廖健柱

上列反訴原告李洸慧、李又馨因與反訴被告 劉瑮蓁劉建華 間請求調整租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各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536,156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1,082,007元,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黃進傑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

(請求金額1,072,312元)

1

利息

536,156元

113年8月20日

113年10月24日

(66/365)

5%

4,847.44元

2

利息

536,156元

113年8月20日

113年10月24日

(66/365)

5%

4,847.44元

小計

9,694.88元

合計

1,082,007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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