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27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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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755號
反訴原告即
被告 李又馨
上1人
訴訟代理人 廖健柱
上列反訴原告李洸慧、李又馨因與反訴被告 劉瑮蓁 、 劉建華 間請求調整租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各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536,156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1,082,007元,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黃進傑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
(請求金額1,072,312元)
1
利息
536,156元
113年8月20日
113年10月24日
(66/365)
5%
4,847.44元
2
利息
536,156元
113年8月20日
113年10月24日
(66/365)
5%
4,847.44元
小計
9,694.88元
合計
1,082,0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