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5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527號聲請人北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順銘 代理人 姜語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證券之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001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3年9月17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君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霈恩┌────────────────────────────────┐│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52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賴彥志 │台新國際商業銀│103年4月30│15,000元│CP0000000││││行基隆路分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