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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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更(一)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更(一)字第56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鄭聯芳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扶助律師 林振堆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9年5月4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12月4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9年5月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5月4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周明鴻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淨卿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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