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補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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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589號
原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等間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