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141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原住高雄市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141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7月23日上午9時3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瑞聰
  書 記 官 吳雅琪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参佰参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玖仟貳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
入帳查詢、帳務資料、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等影
本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雅琪
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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