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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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投資關係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5號上訴人 益昇 再利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俊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哲在 重機械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5號確認投資關係存在事件,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僅聲明上訴,未表明第二審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如數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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