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606號原告 廖月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志強 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參萬柒仟肆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壹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書記官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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