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罰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96號原告德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冠凱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營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罰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1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楊千儀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