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小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小字第93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 盧俊明
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
原告於民國97年6月11日提起本件訴訟,有起訴狀上本院收狀
戳可稽,惟被告盧俊明(原名丙○○)已於97年2月21日死亡(被
告個人姓名更改資料、個人基本資料見本院卷第6-7頁),則被
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為
不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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