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4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洪福來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均著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9年6月1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洪福來業於106年5月23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相對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性質無從命補正,故聲請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本件駁回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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