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抗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一三二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所為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九十六年度聲減更㈠字第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駁回減刑之聲請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應由台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五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檢察官及抗告人以各該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予以減刑各如附表所示,並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二年五月;且以抗告人聲請意旨另以:抗告人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一日犯竊盜罪,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七一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確定,一併聲請與附表所示之各罪減刑並定執行刑云云。經查,受刑人所犯該竊盜罪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入監服刑,指揮書執行完畢時間為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有上開法院刑事判決及抗告人前案明細在卷可按,固與附表編號2、3毒品罪共三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規定,惟因原審法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曾就附表編號1至4各罪部分定出較有利於抗告人之執行刑裁定,並經確定(見原審法院九十五年度聲字第四二五號刑事裁定),如再就附表全部犯罪減刑定執行刑時,因受原來較有利之確定執行刑裁定之拘束,所定減刑並應執行刑,對受刑人而言,自較有利。如依抗告人之聲請,就上開竊盜罪及附表編號2、3部分,先分別減刑及定執行刑,將使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其餘之罪另行獨立減刑並定執行刑,再依法將兩個定執行刑部分,合併執行,將使抗告人無法享受原審法院之前所定執行刑之利益,而依檢察官之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為適當,乃駁回抗告人關於前開竊盜罪部分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固非無見。惟原裁定既認抗告人所犯前開竊盜罪符合減刑之規定,且與附表編號2、3部分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而抗告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既無不合,原裁定駁回抗告人前開竊盜罪減刑及定執行刑之聲請,難謂無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關於駁回抗告人竊盜罪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不當,非無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關於此部分撤銷,由原審法院另為適法之裁定。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洪文章
法官王居財法官郭毓洲法官黃梅月法官邱同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Q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0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1.10.22│91.4-91.5│91.7-91.7.29││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91年度毒│士林地檢91年度毒│士林地檢91年度毒││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195號│偵字第1195號│偵字第1195號│├─────┬─────┼────────┼────────┼────────┤││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最後事├─────┼────────┼────────┼────────┤││案號│92年度上訴字第│92年度上訴字第│92年度上訴字第││實審││3515號│3515號│3515號││├─────┼────────┼────────┼────────┤││判決日期│94.01.18│94.01.18│94.01.18│├─────┼─────┼────────┼────────┼────────┤││法院│台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92年度上訴字第│94年度台上字第│94年度台上字第││││3515號│2076號│2076號││├─────┼────────┼────────┼────────┤││判決確定│94.01.18│94.04.22│94.04.22│││日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犯法條│第8條第2項│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罪犯減刑條例│第3款│第3款│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5月│8月15日│5月│├───────────┼────────┼────────┼────────┤│備註│士林地檢95年度執│士林地檢95年度執│士林地檢95年度執│││更字第293號│更字第293號│更字第293號│└───────────┴────────┴────────┴────────┘┌───────────┬────────┬────────┬────────┐│編號│4│5││├───────────┼────────┼────────┼────────┤│罪名│妨害公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1.10.22│91.10.22│││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91年度毒│士林地檢91年度毒││││偵字第1195號│偵字第1195號│││年度及案號││││├─────┬─────┼────────┼────────┼────────┤││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最後事├─────┼────────┼────────┼────────┤││案號│92年度上訴字第│94年度上更一字第│││實審││3515號│279號│││├─────┼────────┼────────┼────────┤││判決日期│94.01.18│94.08.24││├─────┼─────┼────────┼────────┼────────┤││法院│最高法院│台灣高等法院│││├─────┼────────┼────────┼────────┤│確定判決│案號│94年度台上字第│94年度上更一字第│││││2076號│279號│││├─────┼────────┼────────┼────────┤││判決確定│94.04.22│94.09.19││││日期││││├─────┴─────┼────────┼────────┼────────┤││刑法第138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犯法條││第10條第1項││├───────────┼────────┼────────┼────────┤│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罪犯減刑條例│第3款│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7月│7月│││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士林地檢95年度執│士林地檢96年度執││││更字第293號│字第267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