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7年度偵字第88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
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著作權法第
91條第1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
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許雅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
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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